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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11-10-28 10:12:47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时间

    为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尽快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支持,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企业,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集中受理期为:2月10日、3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受理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分批认定 。

    三、申报材料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企业,在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样表见附件2);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五、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地方初审。县(市)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省辖市各城区范围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国家级高新园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管委会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已提供环保证明(涉及环境污染的),申报资料所属年度是否存在经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的偷、骗税行为,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相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是否吻合。通过初审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3)和《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4)。附件4需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附件3的填报要求按苏科高〔2008〕317号文件执行。上述样表请到省科技厅网站www.jstd.gov.cn下载。

    3、注册登记。通过地方初审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网上提交材料。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协调小组办公室。

    5、报送纸质材料。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及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及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分别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不放入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报送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县(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抄送省辖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六、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申报企业初审的程序和规范,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和初审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严格推荐企业,提高推荐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和《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的要求,对推荐企业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3、各地科技部门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对该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电话:0512-68221183

    附件:1、企业承诺书.doc

          2、200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报告.doc

          3、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doc

          4、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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