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03 10:44:04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地产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江苏建江物业招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江公司)使用“紫玉山庄”名称,未侵犯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紫玉山庄公司)对“紫玉”及“紫玉山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据此驳回了紫玉山庄公司的诉讼主张。
据了解,2010年2月,紫玉山庄公司分别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第37类建筑结构监督等服务上核准注册了第5980087号与第5980086号“PJV紫玉山庄”(指定颜色)商标。同年5月,紫玉山庄公司经核准又分别在第36类、第37类服务上核准注册了第6839452号与第6839453号“紫玉”商标。2012年3月,紫玉山庄公司在第42类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核准注册了第9221376号“紫玉”商标。
紫玉山庄公司诉称,建江公司将其名下开发的项目名称定为“紫玉山庄”,并在其公司网站上等进行宣传,使用了与紫玉山庄公司持有的“紫玉”与“紫玉山庄”商标相同的名称,导致购买者误认为该项目是紫玉山庄公司开发的房产,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建江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了与紫玉山庄公司企业名称相同的名称,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紫玉山庄公司请求法院令建江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建江公司辩称,其使用“紫玉山庄”属于合理使用地名;其在紫玉山庄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持续使用“紫玉山庄”名称,并在南京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紫玉山庄公司的企业名称并非“紫玉山庄”,根据不动产楼盘销售的特点,购买者不会对两者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江公司开始使用“紫玉山庄”名称时,紫玉山庄公司尚未享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建江公司并未侵犯紫玉山庄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紫玉山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对其企业名称与相关商品间产生了固定联系,易对他人的使用行为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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