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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头菇”搭便车仿冒“猴姑”被判侵权赔偿20万元
发布时间:2015-11-20 23:12:33 文章来源:法制网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承揽“猴头菇”酥性饼干加工的龙海市宝嘉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宝嘉达公司”)与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唯一家(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唯一家公司”),对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唯一家公司与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江中食疗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猴姑”速长成

    江中食疗公司生产销售的“猴姑”酥性饼干包装为长方体纸盒,其装潢基色为浅黄色,正面主视图整体布局为三段式,上端为饼干圆形图案,中间是商品名称,下端为猴头菇原料的图案;包装侧面为猴姑产品名称以及企业名称的简写,底部是产品相关配料表及生产单位等信息。

    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与北京盛世今鸣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盛世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天津、河北、江西、湖南、安徽卫视等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费用达两亿多元,每个月播放的广告频次3000次左右。

    广州明镜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明镜咨询公司)于2014年2月和4月分别出具《猴姑饼干品牌消费者调研报告》,该报告记载,广州明镜咨询公司在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通过街头拦截访问的方式,对全国8个一线重点城市18-60岁本地常住居民进行了市场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10月-2014年1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等指标持续上升;2014年3月期间江中猴姑饼干知名度、购买率表现良好。

    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载明“猴姑”饼干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达357641273.16元。

    “猴头菇”假攀亲

    随着“猴姑”酥性饼干的市场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各种搭便车的行为也蠢蠢欲动。江中食疗公司也开始有针对性地展开维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购买仿冒“猴姑”酥性饼干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2014年7月30日,公证员与江中食疗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到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猴头菇”酥性饼干两盒,支付人民币80元。

    顺着证据线索,江中食疗公司摸到侵权源头指向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龙海市黎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黎明公司)。

    同年9月15日,江中食疗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黎明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回收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仿冒“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共同赔偿江中食疗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猴头菇”搭便车出事

    南昌中院审理查明,黎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饼干加工;2013年1月22日,唯一家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生产、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2014年1月14日,唯一家公司委托黎明公司按样印制标有唯一家公司指定商标的各种组合内外包装。2014年4月10日,唯一家公司与黎明公司以该协议从未履行一致同意终止。

    2009年5月20日,宝嘉达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饼干生产。2014年4月29日,唯一家公司(甲方)与宝嘉达公司(乙方)签订《食品代加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必须提前3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落实发放订单品种、数量,且每次订单须在1000件(2.5公斤/件)以上,甲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包装材料,如因甲方的商标、商号或包装设计属于侵权等问题(除产品质量问题外)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曾江林系南昌市东湖区江林水果食杂店的经营者,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曾江林销售。唯一家公司当庭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生产。

    2014年12月2日,唯一家公司向法院提交“猴头菇饼干”的销售说明,称其于2014年5月份开始销售“闽唯一家”牌猴头菇饼干,产品主要销售区域在福建漳州周边,目前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元,净利润约人民币6000元左右。

    南昌中院认为,各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解决如下几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是否为知名商品。江中食疗公司自2013年9月开始生产销售“猴姑”酥性饼干,销售遍及全国,区域广泛,截止2014年5月31日,开票销售金额(含税)合计357641273.16元。江中食疗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在全国近20个电视台就“猴姑”酥性饼干进行广告发布,每个月广告频次为3000次左右,广告费用达两个多亿,消费者知晓“猴姑”酥性饼干以及购买率均呈上升趋势。

    二是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为猴头菇酥性饼干,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酥性饼干是对饼干的描述性词汇。江中食疗公司商品的装潢在于其色彩、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特有性,该名称、包装和装潢经过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据此,应当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特有性。

    三是“猴头菇”酥性饼干是否仿冒“猴姑”酥性饼干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产品。如前述,江中食疗公司的“猴姑”酥性饼干为知名商品,其商品装潢为“猴姑”酥性饼干所特有。

    四是赔偿责任及数额的确定。宝嘉达公司作为受托加工商,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与唯一家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长短及影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等各方面的因素,酌定唯一家公司、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江中食疗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判决

    2015年1月13日,南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曾江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的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二、宝嘉达公司、唯一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江中食疗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2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额偏低,不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请求改判唯一家公司与宝嘉达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5年5月7日,本案在江西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江西高院认为,唯一家公司是否构成对江中食疗公司知名商品“猴姑”酥性饼干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首先,应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知名商品“猴姑”酥性饼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其次,应认定江中食疗公司“猴姑”酥性饼干装潢是否构成特有装潢。再次,双方装潢是否近似和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综上,江西高院一槌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涉外商标申请|苏州双软认证代理|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苏州代办淘宝企业店铺|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京东|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