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4 21:06:32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因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称浪莎公司)在鞋、帽、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美”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寓美YUMEI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寓美袜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寓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浪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1151518号“与美”商标,由浪莎公司于201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防水服等。
针对诉争商标,北京寓美公司于2014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的显著性部分完全相同,含义近似,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近似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寓美”作为寓美公司的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寓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浪莎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北京寓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浪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浪莎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经浪莎公司多年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与浪莎公司建立紧密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与美”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寓美YUMEI”为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涉外商标申请|苏州双软认证代理|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苏州代办淘宝企业店铺|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京东|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