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14 21:03:19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四川省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田园印象公司)欲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田园印象”商标,因遭遇在先商标“田园TanYan”,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初步审定“田园印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随后,田园印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593651号“田园印象”商标,由田园印象公司于2013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013年 5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3626220号“田园TanYan”商标,由海南省海南田园热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传播、饭店管理等服务上。
田园印象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田园印象公司于今年4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田园印象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异明显,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熟知,并已与其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田园印象”构成,其中“印象”在该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由文字“田园TanYan”构成,其中中文“田园”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别,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紧密关联,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涉外商标申请|苏州双软认证代理|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苏州代办淘宝企业店铺|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京东|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