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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制作“口味朗”槟榔 “口味王”遭商标侵权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23 19:35:17 文章来源:湘潭日报

 

    一方是湖南省内知名槟榔品牌“口味王”,一方是市内夫妻作坊品牌“口味朗”。两者因名称的一字之差,引发商标侵权官司。9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为我们解析了这起商标侵权案。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一个名为“口味朗”的袋装槟榔出现在湘潭街头。不久后,省内槟榔大鳄——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口味王”公司)发现,“口味朗”所使用的包装袋与其旗下品牌“口味王”的包装袋十分相似,仅将商品标识改为“榔朗尚口”和“口味朗”,而两者包装袋上均标有“没有烟熏的青果槟榔”、“精制青果食用槟榔”等广告用语。

  于是,“口味王”公司向湘潭县工商部门申请维权。2014年9月,湘潭县工商部门经查发现,“口味朗”槟榔为湘潭县河口镇的一对夫妻文某、张某所制,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口味朗”槟榔经营店4万元。

  此外,2014年12月,“口味王”公司一纸诉状将文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榔朗尚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槟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案件维权费用5万元。

  今年1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口味王”公司认为,上述因商标相近似导致的消费误解系“傍名牌”行为,有悖商业道德,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文某夫妇则认为,其“榔朗尚口”、“口味朗”文字的字号与“口味王”公司产品不同,且包装袋上也没有印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誉出品”字样,故没有侵犯“口味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法官解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成为了本案的裁定关键,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本案为例,被控侵权商品“口味朗”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各方面看,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口味王”相同,如“口味朗”槟榔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口味王”商标相近似的图案;考虑到“口味王”的知名度等因素,在隔离销售的状态下,因两者在视觉上非常相似,相关受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另外,“口味王”公司在举证过程中,未能证明“口味朗”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及文某夫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某、张某赔偿“口味王”公司5万元;驳回“口味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申请|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证|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注册|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天猫|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