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09 19:52:17 |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枭龙”战机,是我国和巴基斯坦共同投资研发的全天候、多用途轻型战斗机,被认为是中、巴两国友好的重要象征之一,也是全世界军事专家和军事爱好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围绕“枭龙”商标产生的纠纷同样受到社会的关注。6月2日,一起因在汽车类别上注册“枭龙”商标受阻而提起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枭龙”商标注册遇阻
1999年6月28日,我国与巴基斯坦签署合作研制一款轻型多用途战斗机的合同,飞机型号正式定为FC-1,即Fighter China No.1(意为中国战斗机1号)。具体实施单位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飞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及巴基斯坦空军等单位。
2003年9月3日,我国宣布FC-1战斗机首飞成功,并将这该款战机命名为“枭龙”,巴方则称之为JF-17/“雷电”战斗机。
据了解,“枭龙”战斗机具有突出的机动能力,较大的航程、留空时间和作战半径,优良的短距起降特性和较强的武器装载能力,是突出中低空和高亚音速机动作战能力,有较好的截击和对地攻击能力的全天候、单发、单座、新一代轻型战斗机。
2003年9月16日,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枭龙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枭龙”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卡车、运输用军车”等商品上。成飞集团公司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枭龙汽车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国内主要媒体均对“枭龙”战斗机首飞成功进行了大量的集中报道,综合考虑上述报道在媒体覆盖范围、报道数量、版面安排等方面的情况,足以证明“枭龙”商标在我国公众当中取得了较大的影响力,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在先使用“枭龙”商标的飞机商品存在关联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枭龙”一词被广泛报道以来,已经和我国新型战斗机的研发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了特殊的军事、政治意义,并已在我国公众当中形成了超越一般商业标志的特殊认知,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枭龙汽车提起诉讼
枭龙汽车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枭龙汽车公司认为,首先,媒体对“枭龙”战斗机的报道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成飞集团公司也没有将“枭龙”作为商标主动使用的行为。其次,“枭龙”战斗机试飞仅比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早13天,如此短的时间内“枭龙”根本无法达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程度。第三,战斗机与汽车根本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性。第四,成飞集团公司的枭龙战斗机在我国没有实际销售,普通公众对其没有任何认知,被异议商标注册并未产生政治、军事上的不良影响。第五,被异议商标使用多年,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并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枭龙汽车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案作出的裁定。
6月2日,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总结的涉案焦点问题分别为:“枭龙”战斗机的使用和宣传,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从而产生在先未注册商标;枭龙汽车公司在“汽车、卡车、运输用军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枭龙”商标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申请|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公司|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证|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注册|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天猫|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