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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形码申请/续展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1 文章来源:苏州创美知识产权公司

 

问:什么是商品条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商品条码的前缀码690-695有什么含义?
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前缀码690—695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以这些前缀码开始的厂商识别代码都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的。

问:在哪里可以获得GS1前缀码列表?
答: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首页“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的前缀码”版块查询世界各国前缀码,或致电创美知识产权服务电话(0512-68221183)咨询。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能够查询到商品条码相关知识和信息?
答: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1)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网址为:www.ancc.org.cn
2) 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咨询服务电话:0512-68221183;
3)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咨询;
4)学习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编辑出版的相关资料和《条码与信息系统》杂志。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问:企业想申请使用商品条码,如何办理手续?
答: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企业需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汇款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具体收费标准及依据请点击此处查看 )。申请注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此表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索取,也可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在线填写并打印,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问:企业申办商品条码是否必须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
答:不必。申请人应到企业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录编码中心网站查询。

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颁发相关证明吗?
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此证书是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向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企业发放。

问:哪种情况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2)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是全球参与方位置码(GLN)?如何申请?
答:全球参与方位置码是对法律实体、功能实体和物理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法律实体是指合法存在的机构,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承运商等。功能实体是指法律实体内的具体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物理实体是指具体的位置,如:建筑物的某个房间、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全球参与方位置码(GLN)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审批,申请参与方位置码的企业应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企业申请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位置码注册申请表》

问:请问全球参与方位置码(GLN)有使用期限吗?
答:全球参与方位置码(GLN)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按时参加续展。如厂商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

问:给物流单元编制SSCC代码前,是否必须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
答:如果您已经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即已拥有厂商识别代码,那么您就可以根据相关标准,直接给物流单元分配SSCC代码。否则,您就需先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的手续,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资格。

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问: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即将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系统成员资格和厂商识别代码将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

问:逾期没有办理续展手续的企业,还可以继续使用商品条码吗?
答: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系统成员不可以继续使用该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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