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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输的淘宝事件除了规则空白还缺点什么
发布时间:2011-10-17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作为一个企业,淘宝当然有实行合乎法律的内部规则的权利。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问题在于,如果这样的规则合法但并不合“情”,又有哪部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矫正”?谁来对规则的制定者进行制约和监督?对利益受损的群体来说,法律上的救济之路又在何处?

  经过激烈的“小卖家攻击大卖家”和淘宝门前抗议之后,淘宝事件仍然没有平息下来的迹象。在一种令人窒息的僵局中,一些曾经被掩埋的问题开始显现,规则的缺失、法制体系的不完善、社会责任的稀薄,最为严重。

  实际上,今天的局面并非全无端倪,去年8月28日下午,就有数十人围堵过淘宝网总部门口,因为一些网店主认为,他们在淘宝网上开店后,遭受到不公正待遇。

  某种意义上说,淘宝事件必然发生。而事件的发生,不完全是坏事,它在撕破双方脸面之后,也将必须解决的问题暴露人前。人们对于“3Q大战”记忆犹新。那是一场打出诸多规则问题的乱战。

  规则,在当下的中国,弥足珍贵。尤其是新兴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还在襁褓。好的规则,能够赢得敬畏,实现多赢。平庸的甚至带有缺陷的规则,将会是麻烦制造者。

  作为一个企业,淘宝当然有实行合乎法律的内部规则的权利。淘宝商城发布的新规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问题在于,如果这样的规则合法但并不合“情”,又有哪部法律可以对其进行“矫正”?谁来对规则的制定者进行制约和监督?对利益受损的群体来说,法律上的救济之路又在何处?目前这些并不明确。

  完善规则,完善法律,在今天的电子商务领域是燃眉之急。正如中国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博客中国创始人方兴东所说,“淘宝新规效应暴露出我国电商领域的法制、管理体系还不完善,规则制定仍然缺乏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助,而使企业成为规则制定的主体。注重建立诚信、健康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大势所趋,但如何制定规则适当引导,仍然值得探讨。尤其是对于淘宝这样处于行业龙头、甚至是带有垄断性地位的平台,如何监管、处罚,它带来的影响很可能不仅限于市场经济层面。”

  淘宝事件是规则缺失下的乱象。乱象下,“反淘宝联盟”矛头对准了无辜的大卖家。11日晚间开始,淘宝商城受到数万名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截至12日晚,已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部分或全部商品被迫下架。

  看上去,这像极了一场“逼宫”,然而,没有比这种情况更糟的“抗争”,因为形势已经极为僵硬:淘宝方面在网上网下都拿出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强硬架势,而“反淘宝联盟”则表示:商城不改规则不收兵。然而攻守之间,博奕的“规则”却难见踪迹。

  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反淘宝联盟”的做法是一种无名火的发泄,这种发泄使得自己从受害方成为加害方。律师吴旭华即认为,此次恶意攻击行为,造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

  无论是哪一个群体,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与必要。但这样的表达必须回到法治的范畴中来。妥协才能共赢,对话才能和谐。无论是网络的或者是现实的暴力,都不可取。它只能让情况变得更不可收拾,只能让每一方都成为输家,更让相关平台成为任何人都能随意践踏的地方。

  淘宝事件应该唤起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但是我们在规则之外,是否还应该呼唤一些其他东西?

  一项规则遭到如此强烈的抵抗,恐怕原因并不简单。而探之整个事件,则规则出台前未尽协商之努力已遭人诟病。

  对于淘宝来说,此刻面临抉择。实际上,在做出这样的规定同时,淘宝对中小卖家并非没有考虑,如根据消费者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年费将部分或者全部退还商家,然而,网民“兔子急了也咬人”的话非常有代表性:“即便是年底可以全额返还,我的流动资金一共只有20多万元,大部分都做了抵押,网店就快开不下去了。”提档升级确有必要,不过温和的、渐进式的、建设性的推进是不是更好?多元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协商是不是更少风险?

  中小卖家不顾后果如此抗命,也显示了“感情之伤”。淘宝做大,当日正是依托无数的中小卖家。“丛林法则”虽然适用于市场,但是人为的利益“切割”,确实太过于伤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不乏第二梯队,这些卖家只认淘宝,也显示出情感的依托,淘宝确实应该多讲究社会责任,不可将昔日的伙伴生硬挤出。至于你是不是要做道德模范,那另当别论。

  新华社文章说,“淘宝新规事件”凸显中国电子商务转型阵痛 。那么,痛并快乐着,还是痛并更痛着?

  现在,“反淘宝联盟”已经更改对外口号:“拒绝网络暴民”,这是一个好的迹象。这种情况下,那个要做中国“乔布斯”的互联网大佬马云,如果再“一意孤行”“决不妥协”,恐怕就不合时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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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