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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典型商标案例(下)
发布时间:2015-01-30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通用名称是是非非

    “南岳云雾茶”或难被独占

    湖南省南岳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下称云雾茶公司)持续7年主张“南岳云雾茶”商标专用权利,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后,又遭遇来自同行竞争者的争议。

    2014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南岳云雾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岳云雾茶”为茶叶通用名称,据此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南岳云雾茶”注册的裁定结果,而这意味着云雾茶公司或将不能独占使用“南岳云雾茶”商标。

   点评:近年来,茶叶品牌商标注册折戟于通用名称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已被广泛认可的茶叶通用名称被一家茶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该名称所代表的一类茶产品在市场上消失,此类诉争实质上涉及的是专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拍客”诉新浪侵权被驳

    “拍客”这一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对它的使用是否会涉嫌商标侵权?201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李某和韩某诉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侵犯其“拍客”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认定“拍客”一词已淡化为通用词汇,新浪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我国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作为一个被大量使用的词汇,“拍客”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描述性词汇,应被认定为通用词汇,如果以该词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那么该商标的显著性将会受到冲击。

    “海娜”染发剂商标被撤销

    因认为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显文以自然人身份在染发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海娜HENNA及图”商标系通用名称,引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争议。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海娜”已成为指甲花植物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复审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在新疆地区“海娜”为当地人所熟知,具有新疆地区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系为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名人姓名频遭抢注

    “乔丹”商标争议案引发关注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4天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78件“乔丹”系列商标撤销争议行政诉讼进行集中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乔丹体育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等国的普通姓氏,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乔丹”品牌作为其依法注册的商标,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点评:相较于乔丹体育对涉案争议商标的使用,同时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争议商标亦难以构成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腾格尔欲撤同名酒商标未果

    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腾格尔”商标,引发歌手腾格尔的争议。

    201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歌手腾格尔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争议裁定。

    点评:该案中,腾格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格尔”与其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且争议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亦尚不至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同时,腾格尔的姓名权之所以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郎朗不满他人注册“朗朗”商标

    因认为广东省自然人肖志夫在演出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朗朗LANGLANG”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钢琴家郎朗对该商标提出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肖志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争议裁定。

    点评: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欠缺细则,导致类似纠纷时有发生。虽然该案争议商标与郎朗的姓名并非完全相同,而且由于涉案当事人位于广东,按照粤语的读法两者读音也不同,但争议商标使用在演出等服务上,与郎朗的钢琴表演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字号屡现争端

    不是所有牛奶都可以叫“特仑苏”

    围绕着“特仑苏”3字,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与天津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特仑苏)曾多次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天津特仑苏使用“特仑苏”“特仑五谷”等字样,构成对蒙牛公司享有的“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天津特仑苏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名称、赔偿蒙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结果。

    点评:近年来,经过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品牌已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然而在“特仑苏”产品获得市场美誉和认可的同时,一些不法厂家也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手段分得一杯羹。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进行注册,是恶意傍名牌的表现,应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凯悦”与“金凯悦”起纷争

    一方是国际酒店大鳄,一方是本土酒店巨头,因一字之差,引发了知名酒店品牌“凯悦”与“金凯悦”之间的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2014年5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名冠集团)旗下数家“金凯悦酒店”侵犯了美国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下称凯悦酒店)的企业名称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凯悦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其赔偿凯悦酒店100万元,东莞金凯悦大酒店、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被判令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点评:实践中,跨国企业因为忽视对中文商标的保护或者因选择不当的中文商标而导致严重影响其在中国的市场经营的现象并不少见。对于类似凯悦酒店等选择进入中国发展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跨国企业来说,如何保护与其原有的外文商标相对应的中文商标是一个首要解决的问题。

    “庆丰包子铺”遭遇同名之困

    2013年6月,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旗下的庆丰包子铺(下称庆丰包子铺)准备在山东省济南市开设庆丰包子铺连锁店时,因遭遇当地一家名为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庆丰公司)的企业而受阻。

    2014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庆丰包子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在庆丰公司使用“庆丰”作为企业字号时在山东及济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据此,法院认定济南庆丰公司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及于全国,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专用权受限于该企业名称核准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基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不同,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产生冲突在所难免,这种冲突如何解决,须依法具体判断。

    医药商标备受关注

    强生“ONETOUCH”注册遇阻

    因认为美国强生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的第3384889号“ONETUUCH”商标缺乏显著性,他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申请。2014年1月,在争议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后,美国强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上述裁定结果。

    点评:血糖仪商品本身利润并不高,而作为其重要耗材的血糖试纸才是盈利点,也是各家企业最为重视的领域。若强生公司血糖试纸商品上的“ONETOUCH”商标被撤销,将会制约其相关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并可能面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散列通”异议“散利通”

    因认为瑞士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拜耳公司)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上受让的被异议商标“散利通”,与其引证商标“散列通”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发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药业)的异议。被异议商标被裁定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予以核准注册后,西南药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上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结果。

    点评:由于药品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即使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西药商品亦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两者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两家“宏济堂”将善意共存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宏济堂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点评:该案中,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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