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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商城“傍名牌”都叫“远大” 法院:不正当竞争侵权
发布时间:2014-10-31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位于哈尔滨南岗区果戈里大街的远大购物中心(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仅是冰城市民的购物天堂,也成为南岗地标性建筑。然而去年,远大购物中心坐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将同样位于哈市的“哈尔滨永胜远大商城有限公司”(阿城)、“巴彦远大购物中心”(巴彦)、“金芝远大购物中心”(呼兰)(以下简称“3家‘远大’”)告上法庭,理由是上述企业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了“远大”字号,搭了远大购物中心知名度的“便车”,属不正当竞争,3家“远大”必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省高法二审判决3家“远大”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纠纷起因3家商场擅用“远大”字号

  1998年6月8日,远大购物中心核准设立,从设立之日起享有了“远大”字号及“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远大购物中心成立以后,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投入大量经费进行广告宣传,让远大购物中心为哈尔滨市民所熟知。通过近年经营,远大购物中心在省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远大”字号已成为具有商业和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然而近年来,在“远大”扩大知名度同时,远大购物中心陆续接到省内消费者及行业反馈:省内多地出现了以“远大”字样为名的商场。

  远大购物中心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应作为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远大的企业名称,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远大购物中心的商品。于是,本着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则的遵循,远大购物中心将位于呼兰、巴彦和阿城的“远大”告上法庭。

  远大购物中心在市中院诉称,3家“远大”与远大购物中心同属黑龙江省,明知远大购物中心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在经营中故意使用“远大”字号,具有攀附远大购物中心企业知名度、混淆企业名称的主观故意,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这种以“搭便车”的形式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远大购物中心向法院要求3家“远大”停止使用“远大”字号,并要求每家“远大”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开支3万元,每家“远大”共33万元,并要求其通过公开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远大”能否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以永胜远大为例。面对远大购物中心的起诉,永胜远大辩称,自己是合法登记的企业,在公司所在地阿城区工商局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名称字号,永胜远大的企业名称乃合法取得。永胜远大名称登记于2004年,至今已经8年多,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永胜远大更提出,“远大”是有具体含义的常用词,“远”是深度,“大”是有广度,“远大”一词含义深刻、美好,笔画简洁,不具有专属性,远大购物中心无权限制其使用。同时,永胜远大还对“自己登记设立时远大购物中心是否是知名企业”提出质疑,强调两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自己未给远大购物中心造成影响和损失。

  双方当庭质证,除了出具必要的企业登记证明外,远大购物中心还出示了这些年来获得的各项荣誉证明,以及在黑龙江省各家报媒刊载过的广告样本,以此证明“远大”在哈市的知名度。这些证据绝大部分被市中院采纳,可被用来证明远大购物中心在哈市乃至黑龙江省的市场知名度。

  两审判决搭“远大”便车属“不正当竞争侵权”

  市中院认为,企业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可以选择字号。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服务)的商业标志。上述案件中,远大购物中心自1998年登记成立起,一直以“远大”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经营活动,获得了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诸多荣誉。多年来,远大购物中心对其企业及“远大”字号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以多种方式进行持续、广泛宣传,其企业名称及其“远大”字号在哈尔滨市以至黑龙江省百货销售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也被普通社会公众所知悉,具有显著的标识性,可以认定“远大”字号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企业名称”。

  3家“远大”注册时间均晚于远大购物中心,与远大购物中心经营范围均包括服装、鞋帽等百货商品,经营领域及商品相同或类似。3家“远大”在经营中使用“远大”招牌,攀附黑龙江远大公司“远大”字号的商誉、搭字号知名度的便车,引人误以为与黑龙江远大公司有关联,造成混淆。3家“远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商标民事纠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市中院去年作出一审判决:3家“远大”停止使用带有“远大”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侵犯原告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由被告赔偿黑龙江远大购物中心10万元,同时3家“远大”要在《新晚报》(原告指定)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内容和形式须经法院审核确定。
  3家“远大”中,阿城的永胜远大接到一审判决并未上诉,其余两家(“呼兰金芝远大购物中心”及“巴彦远大购物中心”)均向省高法上诉,结果省高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分析

  负责该案件二审诉讼的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冰表示,远大集团成立于1993年,是集外贸、医药、地产、汽车、酒店、商业购物中心等多项产业于一体的集团公司,其中远大购物中心已成立16年。近年来,因“远大”知名度不断扩大,省内多地出现傍“远大”知名度的“李鬼”,远大购物中心发现后,一直在积极维权。这次告3家“远大”不正当竞争两审均胜诉,对黑龙江地区的市场与品牌秩序维护具有典型而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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