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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圣象商标案开庭 被告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4-09-05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2014年8月28日上午,首例假冒圣象商标的刑事案件于丹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他人工厂代加工生产标有“圣象”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地板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88164元。被告因制售假冒圣象商标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牢狱的代价。这标志着圣象集团依法向商标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的一系列法律行动的开始。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圣象”商标专用权,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着很高的声誉。去年,圣象集团在国内个别地方发现有一些假冒圣象商标的产品。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圣象商标的专用权,也危及到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圣象集团向公安局作了举报,并引起了公安局的高度重视。经过公安人员不辞辛劳、千里追踪,调查、取证和反复比对,历时半年多,终于一举侦破了这起故意制售假冒圣象商标产品的刑事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公诉意见:被告人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法律规定限额,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触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审判长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本案主审法官接受媒体釆访,表示在量刑上涉案金额5万,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就构成追究刑责标准。

  此案的意义在于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决心,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同时,也昭示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这也警示了那些还在心存侥幸,意图制假、售假在违法犯罪边缘的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管是假冒或仿冒圣象还是别的商标,到头来终会被追究。

  案件回放: “圣象维纳斯”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220万元

  2014年8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就圣象集团起诉被告“圣象维纳斯”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圣象集团人民币220万元。此案的背景是,两年前圣象集团在武汉、西安、昆明、贵阳等地发现了叫“圣象维纳斯”的仿冒商标,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并公证固化证据,于去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早在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圣象商标争议维权案,作出了支持圣象集团维权主张的终审裁定,同时被认定为2013年商标法十大标志性案件之一,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定性。这对各省市地区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相关案件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示范

  同时,2014年8月28日,首例假冒圣象商标案件开庭审理,嫌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标志着圣象集团依法向商标侵权行为一一诉诸法律的一系列法律行动的渐入佳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我国司法领域当前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十分重视,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执法实践都有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圣象商标“抢注”与圣象注册商标侵权是圣象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决打击和坚定维权的两大重要方面,国家当前法律在这些方面给与了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司法解释,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为圣象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法必依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商标侵权已经是一堵高墙是一条不可触及的高压线,工商、质监、公安、司法部门新的一轮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容的司法行动正在展开,意在打击和震慑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给社会和消费者、经营者带来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的罚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圣象集团历来对商标侵权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对群众和社会举报的对圣象商标的侵权行为一一核查,对确定的线索和锁定的嫌疑人一律透过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追究起诉,使之无可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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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