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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播放《步步惊心》权利人“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3-04-1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近年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地维权打假的事件时有发生。日前,无锡的一家网站就因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网友提供《步步惊心》等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

  电视剧《步步惊心》讲述了现代白领张晓因车祸穿越到清朝康熙年间,成为满族少女马尔泰若曦,身不由己地卷入“九子夺嫡”的纷争。该剧由刘诗诗、吴奇隆、郑嘉颖等主演,是2011年的热播剧,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去年8月,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某传媒公司调查发现,无锡的一家网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就向网友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从中获利,严重影响了该剧的网络版权销售,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传媒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原告上海某传媒公司具有《步步惊心》等多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无锡某网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向网友提供《步步惊心》、《千山暮雪》等热播剧的网络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查明情况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无锡某网站方在调解中表示,其已经意识到提供这些播放链接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与有关获得授权的网站合作洽谈了。最终,由第三方已获授权的网站介入协调,上海某传媒公司于是撤回了诉请。

  法官点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官表示,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行为与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均可能侵犯著作权。为此,网站应该予以相应的注意,而权利人在授权时也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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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