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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公司代理的“欧尚佳缘”商标异议答辩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3-01-14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2011年11月,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欧尚集团(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远枢(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的第9113604号“欧尚佳缘”商标注册。经商标局于2011年11月13日做出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87期《商标公告》,创美公司代理的“欧尚佳缘”商标在公告阶段遭到异议人提出异议,创美公司收到商标局于2012年5月24日以第2012异02943DS发出答辩通知书,创美公司代理人立即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分析案件,对于答辩提出充分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客户决定委托创美公司代理其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在接到客户的正式委托后,创美公司代理人与客户充分沟通,同时对异议复审理由书进行了详细分析,将异议复审的理由以及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异议答辩,异议人在异议理由包括: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的第3021381号“欧尚”,商标近似。2、被异议的商标前两个字与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欧尚”完全相同,仅在后面加上“佳缘”,在含义在没有与“欧尚”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仍是“欧尚”,相关公众无法在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之间进行区分;3、异议人的在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异议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支持其论点。
   
  针对异议人的理由及证据,创美公司在答辩中一一进行了反驳。被异议人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抄袭、模仿。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首先,创美公司详细介绍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构成要素明显不同。
 
 其次,创美公司详细介绍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整体含义不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由中文“欧尚佳缘”四个字组成,其中“欧尚”为被异议人公司名称,是经过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仓分局(见证据一),其中“佳”是指:美,好的,佳美,佳妙,佳句,佳作,佳音,佳节,佳境,佳期,佳人,佳丽;“缘”是指:①原因:缘故、缘由、无缘无故,②因为:缘何而来、只缘身在此山中,③边:边缘、外缘,④沿着;顺着:缘江而下 、缘溪而行、缘木求鱼。⑤发生联系的机会:缘分、人缘、血缘。而异议人商标“欧尚”仅为其公司商号“欧尚”。被异议人认为,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应遵循整体对比原则,比较被异议商标和异议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含义、构成要素均可以看到两者不属于近似,因此第9113604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再次,创美公司详细介绍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上区分明显。

     最后,创美公司又详细介绍了客户的背景以及客户的主要品牌及知名度,该客户的产品已经生产、销售多年,从未引起任何的市场混淆。此外,创美公司还从网络上收集了部分证据以及其他案例以支持论点。

     针对该案,商评局采纳了创美公司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于近日做出(2012)商标异字第67175号“欧尚佳缘”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为被异议商标“欧尚佳缘”与异议人引证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混淆和误认证据不足。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113604号“欧尚佳缘”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该案对于代理申请注册工作的启示:

     1、鉴于商标申请及评审过程中,是以在先申请为原则,即:谁先申请,就核准给谁。所以,我们在申请商标时,不仅要考虑眼前所生产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更应 当考虑企业发展后,可能会涉及到的商品及服务,从而将相关商品或服务也一并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发展成熟后,想要生产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 务时,却发现商标在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早已被他人所申请或注册,从而变得异常被动。由于商标核准是以先申请为原则,被别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再先申请后,就只能进行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了,而自己再后申请的商标则可能被驳回,通过异议、争议、复审程序,不但要花费比申请更多的精力、时间、费用,而且如果证据不充分,也很难获得商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所以,我们在申请商标、打造自己品牌、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要长远规划,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标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使企业在塑造品牌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2、面对他人的异议,商标申请人要及时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答辩,向商标局阐述自己的理由,表达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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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