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8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中国知名的“茅台酒”的生产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酒厂)日前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荣和烧坊)告上了法庭。茅台酒厂认为,被告产品在包装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今天上午,同处茅台镇的两家酒厂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庭上,作为地名,将“茅台”的拼音应用于包装上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上午9点30分,法庭内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员,其中包括被告荣和烧坊的董事长及重要领导。随着法官宣布,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茅台酒厂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早在2001年,“贵州茅台”商标就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然而2011年5月18日,北京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白酒的外包装显要位置上突出了“MAOTAI”的字样。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茅台镇的英文大写,是对地名的正常标注,且我们中间有间隔,与原告商标有区别,是合法的!”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代理律师反驳到,“MAO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同时,加之茅台镇有独特的生产环境,镇上有上百家白酒企业,几百年来一直经营白酒生意。作为地名,若“茅台镇”被原告注册成为商标后,不许其他企业使用,是对百家在此经营酒类生意企业的不公。
对此,原告提出不同意见,指出荣和烧坊的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并不是茅台镇甚至茅台镇所在的仁怀市。“如果外地企业也要使用茅台镇的名号,势必会造成该品牌最终被淡化。”同时原告表示,若描述性商标不可避免的需要用茅台镇时,是有其商标合理性的,但显然被告不符合该标准。
据被告介绍,虽然其公司注册地在贵阳市,但酒的产地却在茅台镇。同时,茅台酒的注册商标为“MAOTAITOWN”中间没有任何空格和字符,而自己的产品为了突出产地,则在MAOTAI和TOWN中间加了空格以便区分。
除了认为“茅台镇”可以作为地名被其他企业使用,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即使从时间上看,也是自己使用在先。涉嫌侵权的产品系荣和烧坊2009年生产,一年后,茅台的“MAOTAITOWN”注册商标才申请下来。同时,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荣和烧坊的产品包装盒上,有大号字体写着百年荣和老窖酒七个大字,与贵州茅台酒没有重复,故不存在攀附行为,也没有误导群众。
然而,原告对荣和烧坊的说法并不认同。原告认为,荣和烧坊产品的包装与茅台集团的产品包装高度相似,很容易出现混淆,基本视觉上无差别。同时瓶装布局上,被告产品与茅台酒的综合布局和整体颜色也极为相似,且被告在产品瓶盖及企业网站上,均出现了大量茅台、茅台历史介绍等信息,使消费者容易混淆。
庭后,被告代理人周剑笛告诉记者,荣和烧坊是具有百年传承的企业,其中部分员工经过4代传承,最终带来了百年的酿酒方法。“茅台镇”的地名既包含了产品产地独特,也包含了产品酿造工艺的独特,故其坚持荣和烧坊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同时,周剑笛指出,原告的心态是“只许自己用地名、只许自己讲历史”,这对茅台镇其他酒厂来说是不公平的。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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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