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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品牌该归谁用?
发布时间:2012-07-09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案例说法

    同是经营剪刀的老字号,谁有权使用老品牌“张小泉”?根据浙江文史资料等记载,“张小泉”有300多年的历史,经过几代传承,于1949年宣告停产,并转让他人。杭州解放后,张小泉剪刀复生。1964年,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张小泉牌”商标,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后经多次变更后改为现名。被告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张小泉”字样。1993年,国内贸易部授予被告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字样,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张小泉”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应当考察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状况。法官没有简单运用在先保护原则,而是调查了相关历史资料,发现双方使用“张小泉”品牌均有数十年之久,对“张小泉”品牌的发展、壮大,均作出一定贡献。

    为此,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法院判决被告使用“张小泉”等不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但是,为了规范市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今后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通消费者能正确区分“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都是知产案件的前沿、热点问题。上海法院结合审判实务中的前沿、热点问题深入研究探讨,反映了国内甚至国际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发展趋势,体现了上海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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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