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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名字带“郎”便被郎酒索赔1.96亿

“郎”与“夜郎古”无法共存?今年上半年,郎酒与夜郎古酒两大品牌就名字中的“郎”字陷入商标权纠纷,近日,这一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11月11日晚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正式对此案件发布声明。 声明指出,夜郎古酒于11月8日收到来自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相关关联公司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需向郎酒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犯与郎酒一方第230457号“郎”商标专用权的相关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此外,要求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及关联公司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夜郎古酒业方面对此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并且“夜郎古”与“郎”酒的历史文化内涵差异显著,两个品牌已和平共存二十多年。 夜郎古酒业还强调,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不影响其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郎酒方面认为,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字号“夜郎古”中带“郎”,故意攀附“郎”商标商誉;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在“夜郎古”注册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对郎酒商标构成侵权。 夜郎古酒对此表示,从两家公司历史来看,夜郎古的“郎”与郎酒的“郎”不存在关联性,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地理渊源和文化价值。 郎酒出自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其“郎”商标于1985年获准注册,可能与二郎镇地名相关。 夜郎古酒业则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与“夜郎”地域密切相关。“夜郎”是战国时代至两汉初年西南少数民族建立的古方国,《史记》中有相关记载。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夜郎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贵州也被称为“夜郎故地”。 多位业内人士对此侵权认定表示不解。夜郎古酒并非新成立的品牌,公司成立于1999年,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曾被评为“贵州老字号”。郎酒目前虽是酱香白酒头部品牌,但在2001年之前,郎酒曾陷负债10亿元、濒临破产泥潭。 夜郎古酒方面表示,公司成立时就以“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随后于2005年申请注册“夜郎古”商标并使用至今,期间,夜郎古酒与郎酒公司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这些事实证明,“夜郎古”与“郎”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实际上,郎酒对于“夜郎古”酒的芥蒂由来已久。 早在2011年郎酒便对“夜郎古”品牌提出过商标异议申请,认为该商标没有对“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彼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驳回了郎酒方面的申请。 “郎”商标归谁? 不允许别人名字里带“郎”,但“郎”商标的持有主体也并非郎酒集团。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该案件涉及的主体商标为第230457号“郎”,其所有人是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原本是国有全资下属公司,2016年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持股份方式成为其大股东,目前公司法人是郎酒集团董事长汪俊林。这意味着,“郎”的商标由汪俊林间接持有,并非郎酒集团直接所有。 汪俊林和郎酒的渊源要追溯到20多年前的一起资本并购案。 2002年,一场轰动业界的“蛇吞象”式资本运作让郎酒集团易主,汪俊林通过宝光药业以4.9亿元的价格将总资产15亿元、净资产6亿元的原本属于国资的郎酒集团纳入麾下,并进行了改制,使之成为其家族控股的企业。这一操作引发了一种哗然和争议。 然而,当年泸州市政府对郎酒进行改制时并未将商标一并给予汪俊林,因此郎酒集团与郎酒的商标未完成有机统一。 “郎”商标不直接归属于郎酒集团,也曾一度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作为酱香白酒头部品牌,郎酒的资本之路颇为坎坷,其早在2007年就曾产生上市想法,然而由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整体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一计划最终被搁置。 2009年,郎酒再次被纳入四川省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的行列,但这并未推动其上市进程。 2012年,汪俊林被曝卷入成都一起案件,已被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这是半个月内其第二次被传遭调查,该事件也使得公司一度陷入管理混乱,IPO进程再次受阻。 2020年6月,郎酒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但公司在次年5月收到证监会问询函,其中就要求郎酒说明,国有改制时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郎酒主要产品商标、专利(如“郎”牌等)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历史沿革及权属变更情况;并要求郎酒说明公司未直接拥有和控制主要产品商标、专利的原因。最终,郎酒的上市梦不了了之。 据多家媒体报道,郎酒改制时曾有对赌协议,公司需要做到120亿元营收才能够百分之百持有郎酒商标。 而近期发布的四川民营企业100强榜单显示,郎酒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超155亿元。时至今日,郎酒公司仍未直接获得“郎”商标的所有权。(信息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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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修订五大看点

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 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 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 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 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 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 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 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 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 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 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 《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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