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商品条形码申请使用商家问题汇总

1、多个颜色是申请一个还是多个条形码?
解答:如果是没有条形码的情况下,去申请条形码,需要做到一色一条形码。服饰类行业要做到一色一尺码一条形码。如果是已经有了条形码,且包装上是多色用的是同一个条码,那就按照包装进行提交。
2、多个型号的是不是要申请多个条形码?
解答:是的,不同的型号是不同的条码。去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时候要申请成不同的条码。如果目前商品已经多个型号用一个码,可以先用起来。但需要对下一批商品进行整改。商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尽快完成条码的申请和商品的整改,天猫建议在3个月内完成。
3、 一个型号或品名下有多个规格是不是要申请多个条形码?
解答:是的,同一型号或品名下的多个规格/色号要有不同的条码。去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时候要申请成不同的条码。如果目前已存在同一型号/品名下的多个规格 /色号共用同一条码,可以先用起来。商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尽快完成条码的申请和商品的整改,天猫建议在3个月内完成。
4、条形码一定要是69开头的吗?
解答:不一定,中国大陆一般都是69开头,只要在发布产品、编辑商品时严格按照外包装填写即可。
5、 天猫对条形码有什么特殊规定?
解答:条形码必须与实物外包装一致。
6、 请问条形码是每款商品必填吗?
解答:目前商品补充条码尚未强制施行。
7、 进口商品,没有国家的UPC码,只有内部码的,如何操作?
解答:进口商品如果没有国家认证的EAN-13(69码)、 EAN-8、UPC-E商品条码,在填写条码信息时请填写13个0。
8、条形码去哪里申请 ?
解答:国家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条码,也可以委托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办申请商品条码。条码申请、编写、胶片制作及商品信息通报(备案)。电话:(0512)68221183
9、有的是国外的条形码,现在是不是要重新申请?
解答:国外条码不需要重新申请,只要是国家认证的EAN-13(69码)、 EAN-8、UPC-E商品条码即可。
10、服饰类目商家,上传条形码时,到底上传是外包装上条形码还是吊牌上的条形码?
解答:哪里有条码就使用哪个。条码一般以69 打头,还包括国家认证的EAN-13(69码)、 EAN-8、UPC-E商品条码。
11、箱装的条码和单品的条码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要上传整箱的产品可以上传相同的条码吗?
解答:可以,只要是按照外包装填写即可。
12、服饰等行业的sku很多,是否申请会超过码段?
解答:条码申请下来是可以无限制使用的,一般先给1万个号,不够用可以免费增号,如果能提供证明产品超过1万的,也可直接申请10万个号的码段,费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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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码和EAN码的区别

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除此之前其它国家均可使用EAN码。

简介

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是最早大规模应用的条码,其特性是一种长度固定、连续性的条码,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使用,由于其应用范围广泛,故又被称万用条码。 UPC码仅可用来表示数字,故其字码集为数字0~9。

版本

UPC码共有A、B、C、D、E等五种版本。
UPC码的各种版本
应用对象
格 式
1、UPC-A
通用商品
SXXXXX XXXXXC
2、UPC-B
医药卫生
SXXXXX XXXXXC
3、UPC-C
产业部门
XSXXXXX XXXXXCX
4、UPC-D
仓库批发
SXXXXX XXXXXCXX
5、UPC-E
商品短码
XXXXXX
注:S-系统码 X-资料码 C-检查码

种类

EAN条码

EAN条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条码,已经遍布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EAN条码符号有标准版和缩短版两种,标准版是由13位数字构成,缩短版是由8位数字构成,我国于1991年加入EAN组织。

UPC条码

UPC 条码也是用于商品的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UPC条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条码。我国有些出口到北美地区为了适应北美地区的需要, 也需要申请UPC条码,UPC条码也有标准版和缩短版两种,标准版由12位数字构成,缩短版由8位数字构成,比标准版的EAN条码少一位,缩短版位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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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近期商标工作有关情况的公告

公   告

自今年4月中旬起,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进行全面升级,由于在升级过程中出现严重技术故障,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制作商标注册证,商标评审受理、审理等工作无法进行。

目前,商标部分业务工作,如商标注册审查已于近日恢复,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制作商标注册证,商标评审受理、审理等工作尚不能正常开展。对此给公众带来的不便,我局深表歉意。

我局将继续抓紧推进系统修复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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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商标争议再度升级:中国商人占宝生再起诉

北京时间7月8日上午消息,据彭博报道,特斯拉汽车在中国被起诉商标侵权,成为海外企业在中国面临生意难做的最新例证。

占宝生在这家美国电动汽车制造商进入中国市场前已注册了特斯拉商标。据彭博新闻看到的他于7月3日在北京提交的诉状,他要求特斯拉关闭在中国的汽车展示厅、服务中心和增压设施;停止在中国的所有销售和营销活动;并支付他2390万元人民币(390万美元)的赔偿。

特斯拉发言人Simon Sproule在回复提问的电子邮件中称,占宝生就是想企图窃取特斯拉的财产,公司尚未接到或见到该诉状。特斯拉此前已向中国当局提交针对占宝生的指控,并打赢官司。

去年,中国监管部门站在特斯拉这一边,裁定占宝生所持商标无效,占此后提出上诉。占宝生本次想要赢得诉讼,可能需要推翻这个裁决。在此之前,苹果公司和博柏利[微博集团等跨国企业也在中国经历过商标权纠纷。

据彭博新闻看到的法院收据,36岁的占宝生支付了本次诉讼的申请费161500元人民币 因为法院政策而要求匿名的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官员证实占宝生已提交了起诉特斯拉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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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修订五大看点

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

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

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

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

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

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

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

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

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

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

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

《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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