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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和时间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 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者声音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一.商标注册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 理。 二.商标注册时间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 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 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 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三.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 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 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 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1.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 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 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 1)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2.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 ②商标实质审查( 12 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 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 “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商标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4.特别程序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5.商标注册流程 … 继续阅读
《花千骨》主演赵丽颖、霍建华起诉新浪、华为侵权
因认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推广宣传,涉嫌侵权,演员赵丽颖、霍建华分别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立即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停止侵权,在新浪微博首页及全国公开发行报纸上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合理开支等共计167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丽颖与霍建华诉称,原告赵丽颖目前系我国大陆知名青年演员,原告霍建华是我国台湾地区知名男演员、歌手及出品人,二人系电视连续剧《花千骨》主要演员。2015年8月,原告赵丽颖、霍建华获知,在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中出现了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华为荣耀”主持发布的名为“双眼见花千骨”的微博话题,该话题擅用了二原告的肖像及姓名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手机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宣传,该行为极易误导广大浏览者认为两原告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某种商业合作关系,涉嫌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常极客,X创始人俱乐部以“光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中英文知识产权
互联网+的时代早就没有秘密,也没有距离,让很多新事物去产生和成长就要求我们做到心有猛虎鼻嗅蔷薇,再加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这是最好时代,也可能是最糟糕的时代(笑),你在端杯子喝水的时候,同时也有千千万万的人在端杯子,没有速度,什么事情都做不好!” 牛仔裤+T恤,一身标准“IT男”打扮的X创始人俱乐部创始人龙诚7月16日如约而至,在位于北京朝阳区望京SOHO塔2楼下的城事咖啡端着一杯柠檬水向记者说。 “我们希望成为在中国群众基础最好的和创客心目中最成功的创客平台,X创始人俱乐部的目标是2年达到百万级创客,让尽可能多的草根和二代三代一同在线上线下分享创业智慧和发展机会,这才符合X创始人俱乐部十二字要求的定位:开放、分享、协同,互助,平等,效率。” “从2001年底年开始,我经历互联网等多次转型,2012年我又开始考虑从高级俱乐部会所的领域转型,转型就是创业,不管第几次都是创业,今天的我们可能不是和键盘在竞争,但是一定是在和鼠标的点击声在抢速度!” 龙诚的这句话让记者印象很深刻。说起社会创新话题,看得出他眼放精光,说话声音稳而有力,这位在记者面前身材仍略显瘦小的广东人,脑袋里却有着非常丰富的创新思想,很多想法十分敏锐前沿。 “保护X创始人俱乐部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所有创客的权益,所以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委托知识产权顾问和律师对俱乐部的商标进行了全面保护申请。想好了,就要去做,这一点可能跟我多年养成的品牌保护意识有关系。” “我们要颠覆传统、改变传统,焕发传统行业的惊人潜能”。 不一样的极客,创始人龙诚的组织和行动力极强,从7月15日的一个念想到16日俱乐部商标完美落地,X创始人俱乐部以“光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文、英文和图形等知识产权。 据悉, X创始人俱乐部并不是我们老百姓通常理解的会所和俱乐部,顾名思义,首先她响应了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号召,走在大众创业的路线上,聚集大量有思想有干劲的创业者年轻人,就是创始人。另外X创始人俱乐部通过互联网+ 、社会化经营、野蛮(自然)生长式发展的模式,并不同于以传统俱乐部的内涵,属于全新定位的“商业俱乐部5.0”。俱乐部里没有圈层,也不讲究特定圈子,但这里核心讲的,是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为这一批批怀抱实现中国梦的最广大青年锻造了一个公益化的共享平台,X创始人俱 乐部的模式,一定给了众多传统高端俱乐部、高尔夫球会、会所等一个很好的未来发展模式参考。
《商标评审规则》修订五大看点
一、适应《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内容所作的修订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在程序设置、案件类型、法律条款、用语措辞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修改。除对相应法律条款序号进行修改外,还按照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评审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 鉴于原《评审规则》中规定的评审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次《实施条例》修订时已经上升至《条例》中,其具体内容也根据新《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新《评审规则》不再对此分别重复规定,仅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文件提交方式的变化,《评审规则》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新《商标法》对用语的统一和规范,将商标代理组织统一表述为“商标代理机构”等。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对当事人提交文件、商评委送达文件、涉及办理共有商标评审事宜的代表人确定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评审程序所进行的补充完善 1.明确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做法,规范评审案件审理。 一是为了规范案件审理,在《评审规则》的总则中对各类评审案件中系争商标的称谓进行统一规范;二是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均为独任审理;三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2.完善商标评审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增加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的规定。 二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的规定。 三是借鉴司法程序中文件送达的相关做法,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规定,以节省再次邮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顺应当事人需求,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 五是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3.增加主动纠错和接受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规范评审应诉工作。 一是适应实践中的客观需要,增加了一审诉讼中因情势变更导致评审决定、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变化的处理,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 二是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三、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所作的删改 对于实践中影响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突出问题以及原《评审规则》中明显不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规定,《评审规则》一方面按照实际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删减。 1.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2.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为此,《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 3.针对实践中多人共同参加评审案件送达的实际需要,明确共同申请人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4.鉴于实践中需要商评委审查员回避的情况极少出现,目前商评委并不在案件审理前通知当事人合议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该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认可。旧《评审规则》第二十六条有关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后商评委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新《评审规则》对此予以删除。 5.修订后的《评审规则》明确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且旧《评审规则》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公开评审具体要求的规定较为粗略,仍需具体规定予以细化,修订时将前述条款予以删除。 6.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评审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 四、确定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评审规则》区分不同情况,就新旧法衔接阶段的法律适用、审限等问题作了明确。修订后的《评审规则》在附则中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五、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理顺 《评审规则》还根据不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原规则的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并对重复性规定予以删除;对原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